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常務

副會長兼秘書長 董揚
圍繞北京允許不允許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以下簡稱插電式)納入新能源汽車試點范圍,現在有一場爭論。支持者認為,國家發展規劃中明確插電式屬于新能源汽車,國務院明令禁止地方在新能源汽車試點工作中設置障礙、厚此薄彼,插電式使用方便、節油效果明顯,更有大量消費者希望北京市能將插電式納入試點范圍,應該納入。而反對者則認為,北京市搞新能源汽車試點的主要目的是減少污染,插電式使用者使用純電工況很少、主要是用油,遠不如純電動汽車(以下簡稱純電動)減排效果好,這還有對上海的調研為證,而消費者希望北京市將插電式納入試點范圍更是想鉆政策的空子。所以反對納入。
這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其中也不乏魯迅先生當年揶揄的那樣“滿口‘公理’而滿心‘婆理’”的狀況。而筆者卻認為,這其中的是非曲直非常清晰,且聽我一一道來。
首先,國家的規定、國務院的文件,地方政府理應嚴格遵照執行。如果誰對此還有疑慮,讀一下四中全會文件,想一下中央對于法治社會的要求,不言自明。雖然,過去這樣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今后,按法治社會的原則,則不應該再這樣。比如當年上海市置國務院文件于不顧,堅持在上海實施轎車拍賣牌照的做法,就很值得置疑。雖然上海市用種種理由把此做法一直延續到現在,把一件非法的事拖成合法,雖然從現在看來,該辦法有控制私人汽車保有量、緩解交通擁堵的作用,但我還是認為這件事不符合法治社會原則的。也許有人認為,法律是體系,上有憲法,中有各種具體法,政府文件屬于下層行政法規,不執行國務院文件問題不嚴重。我認為這是不對的。憲法、具體法和行政法規,構成完整的法律體系。雖然其法律地位、立法過程和執法程序有所區別,都應該一體遵守,不執行行政法規也是違法行為。
其次,買插電式用電還是用油,決定因素是充電設施。汽車的本質屬性是交通運輸工具,沒有充電條件當然無法用電,充電不方便的情況下不充少充也很正常。有方便的充電條件、電價又遠低于油價的情況下,為什么用戶會不用電?憑什么懷疑用戶不用電?因此,北京市應該做的不是借口沒有充電設施而不讓插電式進入試點,而應加快充電設施建設,相信隨著充電設施的普及,插電式的減排效果將明顯體現。甚至我還認為,為完成北京市宏偉的新能源汽車試點計劃(今年兩萬輛、明年三萬輛),應該放開插電式,不然任務將難以完成。
第三,對插電式和純電動應該同等重視。由于電動汽車目前在性能與成本上還無法與傳統的燃油動力汽車抗衡,又由于它對于人類社會的未來非常重要,所以大家合作開展試點工作。企業賠錢造車賣車,政府用不同方式補貼優惠鼓勵使用,不少使用者則以志愿者姿態不怕麻煩不怕貴志愿使用。我們應該更多地把現階段開展
電動車事業看成是為了人類未來的公益行動,而不是利益趨向很明顯的商業行為。插電式和純電動是現階段最主要的兩種電動汽車類型:插電式使用方便一些,更適用于家庭的第一輛車;而純電動簡單一些,更適用于家庭的第二輛車。它們對于電動汽車事業的發展同樣重要!雖然美國汽車公司似乎更重視插電式,日本汽車公司似乎更重視純電動,德國汽車公司似乎都重視。其實大家心中都很清楚,看法也很一致:現在還在過渡發展中,各種形式的電動汽車都不是最終結果,但都很重要。當然在宣傳層面,不同公司、不同專家說法不一,那是為了宣傳或暫時利益,我們可愛的消費者千萬不可輕信,政府主管官員更不該當真。
順便再說一句,由于電動汽車總體上處于補貼試點階段,在機動車總量中占比太小,所以其自身直接的減排作用可以忽略不計。如果北京市擔心二萬輛新能源汽車中混入插電式影響了減排效果,完全可以用多淘汰二百輛黃標車來彌補。
第四,應該正視北京、上海的特殊情況。由于限牌限購,北京和上海的汽車市場是扭曲的,國務院研究制定的優惠政策在北京和上海也被扭曲了。上海已表現出的插電式的優勢和北京對插電式的擔心是有道理的。對此,筆者建議,在北京、上海等限購限牌的大城市,地方政府可以在國家主管部門指導下調整試點政策,調整的目標是插電式和純電動均衡發展。具體方法可以包括擴大插電式和純電動之間的補貼額度差額,也可以在數量上控制,如規定一樣一半。
最后,我還想說,把用戶想買插電式看成是鉆政策空子是不恰當的。將插電式和純電動一并列為新能源汽車,是國務院的決策。地方政府如果有不同意見應該在該政策制定過程中提出。如果地方政府認為自己情況特殊、執行有困難可以報告,可以提出在自己地區執行時的調整方案。但最終怎么辦,應以國務院研究批復為準。消極抵抗、或視國務院決定為無物是不行的。另一方面,對公眾,從法治社會的觀念看,不應該認為部分人利用法律或政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是“鉆空子”,更不應將其視為敵人。公眾利用法律和政策對自已有利的部分是合法的、天經地義的。法律或政策不完善,是制定者失職。從法治社會角度看,只有“愚官”,沒有“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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