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發布公開征求對《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通知表示,為促進鉛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從源頭上防止血鉛污染事件發生,工信部對2012年發布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將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與2012年版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進行了對比。征求意見稿中對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設定了有效期限,有效期為4年。征求意見稿還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環保標準,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對比2012年版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有如下修改:
1、企業布局方面: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改為“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
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改為“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2、在環境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制定了更為嚴格的標準。“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充分利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了解鉛蓄電池企業的環境保護狀況。對于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需要提供下達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
3、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將原來的(三)、(四)項合并修改為“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 鉛蓄電池工業》(HJ 447)中規定的三級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 鉛蓄電池工業》中規定的二級水平。”
對比2012年版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如下修改:
1、在申請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新增“同一鉛蓄電池生產廠區內有多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蓄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提出規范公告申請,并同時進行現場審核。”
2、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進入準入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鉛蓄電池組裝企業),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上一季度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改為“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鉛蓄電池組裝企業),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上個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
征求意見稿新增了有效期限。“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鉛蓄電池生產的,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延續申請,并按提出申請時企業實際情況重新填寫《申請書》。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提出申請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審核。”
征求意見稿中新增,在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有“拒絕接受抽查”、“不再繼續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這三種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行業投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促進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產業規范發展的意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總量、優化存量、保護環境、有序發展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批復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將現有生產企業逐步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二、生產能力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不應低于100萬千伏安時。
(三)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或采用連續式(擴展網、沖孔網、連鑄連軋等)極板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生產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規范條件的建設項目
(一)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指采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二)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擴建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生產項目。
(四)干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干態且處于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五)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四、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及現有企業,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項目應按照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范的工藝裝備和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應由具有國家批準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位,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熔鉛鍋應保持封閉,并采用自動溫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時應處于關閉狀態。禁止采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手工鑄鉛零件、手工鑄鉛焊條等落后工藝。所有重力澆鑄板柵工藝,均應實現集中供鉛(指采用一臺熔鉛爐為兩臺以上鑄板機供鉛)。
(三)鉛粉制造工序應采用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貯粉、輸粉)應密封,系統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鉛粉機和人工輸粉工藝。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和膏機。
(五)涂板及極板傳送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并與廢水管線連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藝。生產管式極板應當使用自動擠膏工藝,禁止采用干式灌粉工藝。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采用機械化分板刷板(耳)設備,做到整體密封,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藝。
(七)供酸工序應采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式酸液輸送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八)化成、充電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與產能相適應的硫酸霧收集裝置和處理設施,保持在微負壓環境下生產;采用外化成工藝的,化成槽應封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應采用回饋式充放電機實現放電能量回饋利用,不得用電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藝。
(九)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工序,應配備含鉛煙塵收集裝置,并根據煙、塵特點采用符合設計規范的吸氣方式,其中鉛煙采用上吸或側上吸,鉛塵采用下吸或側下吸;應保持合適的吸氣壓力,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確保工位在局部負壓環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漬、灌酸、電池清洗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線送至相應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包板、稱板工序必須采用機械化包板、稱板設備。
(十二)焊接工序必須使用自動燒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藝。
(十三)電池清洗工序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五、環境保護
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充分利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了解鉛蓄電池企業的環境保護狀況。對于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需要提供下達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
六、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
(一)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三)生產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有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職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輔助用房,場所建設、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企業辦公區、員工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域嚴格分開,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員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設在廠區內的,禁止員工家屬和兒童等非企業內部員工居住;員工下班前,應督促其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進行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應對每班次使用過的工作服等進行統一清洗。
(五)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送新風系統,并保持適宜的風速,其換氣量應滿足稀釋鉛煙、鉛塵的需要;送新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處,不得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送新風系統或進行降溫。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和有關標準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血鉛檢測;對工作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員工,應采取預防鉛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血鉛檢測,經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 37)進行驅鉛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回收利用
(一)企業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不得采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并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手續應按照本規范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核,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項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蓄電池企業,在其衛生防護距離之內不應規劃建設居住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應引導現有企業主動實施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升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狀況。
(三)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 鉛蓄電池工業》(HJ 447)中規定的三級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蓄電池工業》中規定的二級水平。
(四)對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申請或重新核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規范條件的要求。對經審核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五)搬遷項目應執行本規范條件中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六)生產或購買商品極板的企業,應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或采購記錄,不得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也不得采購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生產的極板。
(七)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在本規范條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則對本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本規范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對于已達到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行公告,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
(九)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擴建和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及其生產項目。
(二)本規范條件中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立即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公告)同時廢止。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開展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負責接受本地區鉛蓄電池企業提出的公告申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各省報送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公告經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名單。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規范公告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部門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獨立的生產廠區;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
(四)所生產的鉛蓄電池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五)符合《規范條件》中的所有要求;
(六)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相關違法行為已整改合格。
第五條 規范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主體。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第六條 同一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鉛蓄電池企業規范審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并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分別提交本廠區或生產車間的規范公告申請。
第七條 同一鉛蓄電池生產廠區內有多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蓄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提出規范公告申請,并同時進行現場審核。
第三章 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序
第八條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按自愿原則提出規范公告申請,填寫《申請書》,與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一起報送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從事商品極板生產或外購商品極板進行組裝的,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極板銷售或采購記錄(銷售、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2、3,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需附相應進出口證明)。
第九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條件》,對申請規范公告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相關初審意見,并填寫在《申請書》的相應位置。
第十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經初審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申請材料和生產現場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經過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將在核實有關情況后酌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 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上個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格式見附件2,向境外銷售的需附相應出口證明)。
第十五條 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組裝企業,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上個半年的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3,從境外采購的需附相應進口證明)。
第十六條 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鉛蓄電池生產的,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延續申請,并按提出申請時企業實際情況重新填寫《申請書》。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提出申請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 填報《申請書》時有弄虛作假行為;
2. 商品極板生產企業不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真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
3. 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企業不及時申報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不真實或從不符合《規范條件》的極板生產企業采購商品極板;
4. 拒絕接受抽查;
5. 不再繼續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6.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第十八條 從事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審核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立即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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