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信部電子信息司獲悉,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提高行業發展水平,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求,經商有關部委,制定《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詳細公告如下: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依據優化布局、規范秩序、保障質量、安全管理、推動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產業布局和項目設立
(一)鋰離子電池行業的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鋰離子電池行業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行業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組織論證。
二、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
(一)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鋰離子電池行業相關產品的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主要產品具有技術發明專利。
(二)企業應滿足以下規模要求:
電池年產能不低于1 億瓦時;
正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 噸;
負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 噸;
隔膜年產能不低于2000 萬平方米;
電解液年產能不低于2000 噸,電解質產能不低于500 噸。
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于實際產能的50%。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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