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再獲利好。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負責人18日介紹,未來將以更大力度在全國公共機構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爭取到2020年廣泛應用。
公共機構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具體包括國家機關、大中小學、醫院、文化場館、科技場館、體育場館等。
這一目標是國管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在2015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于推進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出的。
《意見》要求,具備條件的公共機構要結合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其比例不低于10%。
《意見》還提出: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創新商業運營模式,引進社會資本利用既有停車位參與充電樁建設和提供新能源汽車應用服務。2016年公共機構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總量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達到30%以上,之后比例逐年增加,2020年實現新能源汽車廣泛應用。
分時租賃是推東新能源汽車廣泛應用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政府已經結合公車改革引入了分時租賃。
而在此次文件下發前,國管局分別在其內部和工信部開展了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試點工作,并在2015年7月底進一步擴展至國管局局屬單位。
國管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負責人介紹,新能源汽車自助分時租賃試點共配租運營新能源汽車230余輛,建成充電設施461余套。通過連續運營6個月的統計數據測算,每輛新能源汽車每年可租賃運行1.24萬公里,可節油1200余升,減少碳排放2.77余噸,取得了明顯的節油減排效果。
從商業模式角度來說,機關事業單位用車模式也比較容易和新能源汽車租賃找到契合點。北京一家針對私人的租賃公司告訴財新:“目前大部分的新能源汽車租賃能做到A點借B點還,但還無法做到A點借X點還。”理想狀況是X點借X點換,即隨借隨還。新能源汽車涉及到充電樁建設和布點的問題,要實現大范圍的覆蓋意味著重資產投入,在目前這個階段還不現實。政府機關等公共機構用車路線、距離穩定,同時方便建設配套充電設施,對新能源汽車租賃來說,正好揚長避短。
政策層面也有明確支持,在2014年7月國管局發布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中就明確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除“整車購買”方式外,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租賃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車。
租賃模式既可以實現減排目標,也可滿足公車改革之后中央機關等工作人員的出行需求。2月17日,發改委網站公布了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印發兩份文件的通知,分別是《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以及《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這標志著中央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正式啟動,新能源汽車及租賃模式將成為改革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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