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
一、總則
第一條[宗旨與依據]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保障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以下簡稱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管理。
第三條[適用對象]在生產、使用、利用、貯存及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回收處理。
第四條[組織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原則要求]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主體責任。堅持產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
第六條[政策引導]國家支持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協作,鼓勵開展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創新。
二、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
第七條[設計階段要求]動力蓄電池設計開發應采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蓄電池控制系統接口和通訊協議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對動力蓄電池固定部件進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設計。材料有害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盡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車設計開發應遵循易拆卸原則,以利于動力蓄電池安全、環保拆卸,在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時應提供動力蓄電池拆卸、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說明。電池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供動力蓄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
第八條[生產階段要求]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統一編碼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溯源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蓄電池編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對應關系,并通過企業監測平臺監控動力蓄電池運行安全狀態。新能源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應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
第九條[回收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與回收拆解企業合作回收新能源汽車報廢后產生的動力蓄電池,并在出現重大變化時(如破產、兼并重組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責任變更情況。
(一)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循便于交售、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網絡。
(三)汽車生產企業應采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用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
第十條[銷售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委托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等通過溯源信息系統記錄用戶(產權方)溯源信息,告知用戶在二手車交易等用戶信息發生變更時,及時更新溯源信息的要求與程序;與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等機構合作為用戶提供便捷的信息更新服務,并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拆卸、更換時核實用戶信息一致性。
第十一條[使用維修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蓄電池維修、拆卸、更換及貯存的技術信息,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與程序告知用戶。
具備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資質和能力的機構應按照維修手冊及貯存等技術信息要求對動力蓄電池進行維修、拆卸和更換,規范貯存,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交售其他單位或個人。
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溯源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蓄電池編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動態聯系。
第十二條[報廢階段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與回收拆解企業、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車報廢信息,回收服務網點應跟蹤本區域內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情況,通過回收和回購等方式將報廢新能源汽車上拆卸下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
新能源汽車報廢及回收拆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機動車拆解環保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用戶責任要求]新能源汽車用戶(產權方)在動力蓄電池需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應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備動力蓄電池維修資質和能力的機構進行動力蓄電池的維修、拆卸和更換;在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報廢車輛送至回收拆解企業拆卸動力蓄電池。廢舊動力蓄電池交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私自拆卸、拆解動力蓄電池,由此導致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收集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可參照《充電電池廢料廢件》(GB/T 26932-2011)等有關標準要求,按照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收集和標識,應使用專用的器具包裝以防有害物質滲漏和擴散。
第十五條[貯存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應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等標準及國家相關法規、政策要求。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托運及承運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運輸的有關單位應按照廢舊動力蓄電池危險程度,遵守國家相應法規、政策及標準,并可參照《鋰原電池和蓄電池在運輸中的安全要求》(GB 21966-2008)的要求。
三、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綜合利用原則要求] 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則, 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企業總體要求]綜合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的規模、裝備和工藝等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及裝備,開展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十九條[梯級利用要求]梯級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及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對符合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利用,按照國家統一編碼標準對梯級利用電池進行編碼和加貼標識。
梯級利用企業生產梯級利用產品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梯級利用企業應負責報廢的梯級利用電池回收,通過多種形式,自建、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網絡,集中貯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第二十條[梯級利用電池要求]梯級利用電池應通過梯級利用電池產品的標識認定,并加貼統一的梯級利用產品標識,不符合該要求的梯級利用電池產品不得生產、銷售。
第二十一條[再生利用要求]再生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規范拆解,開展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殘余物,依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標準體系]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拆卸、拆解、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級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
第二十三條[信息備案制度]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網點備案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備本地區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信息,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本地區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信息定期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全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溯源管理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動力蓄電池產品編碼標準、溯源信息管理系統及相關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
第二十五條[梯級利用產品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級利用電池產品實施管理,研究制定梯級利用電池產品規范管理辦法,推動梯級利用電池產品推廣應用。
第二十六條[激勵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財稅優惠、產業基金、積分管理等激勵政策,研究探索動力蓄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七條[管理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制度規范,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積極引導和監督相關企業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條[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五、罰則
第二十九條[汽車企業罰則]國內汽車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標的將暫停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新產品申報;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新能源汽車進口商,由有關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電池企業罰則]國內電池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已列入《<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標的將撤銷列入《<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資格;未列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暫不受理《<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申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動力蓄電池進口商,由有關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綜合利用企業罰則]綜合利用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已列入《<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標的將撤銷列入《<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資格;未列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暫不受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申請
。
六、附則
第三十二條[條款解釋]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月×日施行。
附錄:術語和定義
一、動力蓄電池: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由蓄電池包(組)及蓄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含鉛酸蓄電池。
二、廢舊動力蓄電池是指:
(一) 經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電性能無法保障新能源汽車正常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二) 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三) 經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 電池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動力蓄電池。
以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廢舊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和單體蓄電池。
三、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的過程總稱。
四、拆卸:將動力蓄電池從新能源汽車上拆下的過程。
五、拆解: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逐級拆分,直至拆出單體蓄電池的過程。
六、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行為,包括暫時貯存和區域集中貯存。
七、利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級利用: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單體蓄電池)應用到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利用也可以多級利用。
九、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十、汽車生產企業: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進口商。
十一、電池生產企業:國內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進口商。
十二、回收拆解企業:經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核準,具有相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十三、綜合利用企業: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梯級利用企業或再生利用企業。
十四、梯級利用企業:即梯級利用電池生產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單體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拆解和重組,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企業。
十五、再生利用企業: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實現資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業。
(責任編輯: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