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工信部對《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和《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規范條件明確,混合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20000噸/年(以氧化物計);氟碳鈰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噸/年。禁止開采單一獨居石礦。
使用混合型稀土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8000噸/年;使用氟碳鈰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使用離子型稀土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年。以上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工信部對2016版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和《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規范稀土行業管理,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稀土行業準入條件》和《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和《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予以公示。公示時間: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30日,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以書面或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稀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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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和稀土行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
2.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稀土辦公室)
2016年4月21日
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
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推動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規范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要求,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項目的設立和布局
(一)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資源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規劃等要求。
(二)開采稀土礦產資源,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計劃進行開采,嚴禁無證、越界開采和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嚴禁選用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采選礦工藝。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投資項目應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規定,經核準后方可建設生產。
二、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生產規模
企業或大型稀土集團生產規模:
混合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20000噸/年(以氧化物計,下同);氟碳鈰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噸/年。禁止開采單一獨居石礦。
使用混合型稀土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8000噸/年;使用氟碳鈰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年;使用離子型稀土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年。
以上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藝及裝備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選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經濟高效的清潔生產工藝,推廣使用《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的成熟技術。不得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高能耗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生產落后產品。
混合型稀土礦、氟碳鈰礦開發應建有完備的三廢處理設施,專門的廢石場和尾礦庫。
離子型稀土礦開發應采用原地浸礦等適合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生產工藝,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產工藝。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采取清潔高效萃取分離工藝,不得采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產工藝。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采用先進工藝和裝備,有完善的節能措施,能源消耗須達到《稀土冶煉加工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9435-2012)要求。電機、水泵、變壓器等通用設備滿足相應能效標準限定值要求,應依據《節約能源法》接受節能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四、資源利用
混合型稀土礦、氟碳鈰礦采礦損失率和貧化率不得超過10%,一般礦石的選礦回收率達到75%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難選冶稀土礦石選礦回收率達到65%以上,生產用水循環利用率達到85%以上。
離子型稀土礦采選綜合回收率達到75%以上,生產用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0%以上。
處理混合型稀土礦和氟碳鈰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稀土精礦到混合稀土,稀土總收率大于92%,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收率大于96%;處理離子型稀土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收率大于94%。
五、環境保護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符合區域環保規劃,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落實規劃環評,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全國主體功能區劃中劃定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
(二)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新(改、擴)建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開工建設。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1-2011)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5〕109號),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辦法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有效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及時公開監測數據,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按要求進行排污申報、履行排污繳費等環保義務。
(四)稀土礦山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礦山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按照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對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礦山,應采取相應的輻射防護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五)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要求,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含釷、鈾等放射性廢渣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14500-2002)要求,嚴格進行管理。
(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達到《稀土冶煉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Ⅱ級水平;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按規定制定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定期演練。
六、產品質量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法》,應當有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有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七、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會責任
(一)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建設項目必須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稀土礦山開發建設項目需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投入生產運行。健全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嚴格遵守安全評價和職業危害評價制度,達到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法律法規要求。
(二)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必須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條件。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設施。塵毒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過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GB14585-93)、《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及《稀土生產場所中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39-2002)等法律法規要求,配套建設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
(四)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項目設計要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執行,消防驗收手續齊全。生產過程要嚴格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五)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在B級及以上。
八、其他規定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設立的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
新建、改建和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應符合上述規范條件。
列入符合規范條件公告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有關標準和行業政策、法律法規若進行了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x年x月x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原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33號公告)同時廢止。
(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稀土行業管理,發揮先進企業的示范和引導作用,推進稀土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設立的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企業(以下簡稱稀土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符合《稀土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的稀土企業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準入管理。有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公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稀土企業按照自愿原則提出《規范條件》公告申請。
第二章 申請與核實
第五條 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稀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符合《規范條件》的稀土企業填報《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及相關情況(見附),對本企業符合《規范條件》中規定的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稀土企業經營執照。
(二)建設項目立項申請、項目核準文件、采礦許可證、土地使用證。
(三)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排污許可證。稀土企業完成上年度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確認文件,完成上年度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情況的確認文件。上年度由環境監測站或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局的監測報告及含輻射環境監測報告,近三個月的在線監測數據;危險廢物規范處置情況(臺賬記錄、轉移聯單齊全)。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四)清潔生產評估驗收報告。項目建設通過節能審查的文件。
(五)安全評價文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破品和危化品使用許可證等。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消防驗收或備案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文件。
(七)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第七條 經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組建的稀土集團企業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自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其他企業的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會同省級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照《規范條件》要求,組織對本地區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稀土企業相關情況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稀土企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自收到各地報送的申請材料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完成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及現場核實,并在征得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稀土企業應如實填報各項申請材料。進入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公告企業應建立生產經營臺賬,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條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從公告名單中撤銷的稀土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條件公告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原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2]第377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附: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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