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邢臺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辦字〔2013〕6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大曹莊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邢臺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3年9月24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11年12月28日印發的《關于轉發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五部門〈邢臺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暫行)〉等文件的通知》(辦字〔2011〕95號)同時廢止。
2013年10月8日
邢臺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低速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節能減排,保護資源環境,推廣新能源產品,參照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市行政區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低速
電動車輛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汽車,是指以鉛酸
電池或鋰
電池等為驅動電源,由電動機驅動,最高車速不超過60km/h,續航里程不小于60 km,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乘用、貨運等四輪電動驅動車輛。
第四條低速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
乘用車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730mm;最小轉向圈直徑≤11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續駛里程≥60km;百公里耗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貨運車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最小轉向圈直徑≤11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續駛里程≥60km;百公里耗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20°;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30mm。
低速電動汽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五條 低速電動汽車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能及技術參數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應制定企業產品標準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六條 生產電動汽車企業其產品必須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生產觀光車、場(廠)內機動車等特種車輛的企業,必須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質;應具有3年以上相關產品的從業經驗。
第七條 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登記制度,低速電動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低速電動汽車牌照和行駛證樣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標準樣式制作。低速電動汽車牌照底色為綠色,加“電”字樣,由市物價部門核定收取工本費。
第八條 參照國家《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低速電動汽車的駕駛人應取得C3(含C3)以上駕駛證,準予乘駕4人(包括駕駛人)。
第九條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低速電動汽車的出廠檢測工作,由企業自行檢驗或委托有檢驗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質量進行不定期抽檢。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低速電動汽車安全技術指標檢測周期為一年,檢測費用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企業申請低速電動汽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資料:
(一)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二)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三)檢測機構出具的整車質量安全檢測報告;
(四)產品合格證樣張;
(五)其他需要證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通過審查合格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具備向國家申報條件時,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按程序幫助其向國家申報備案。
第十三條 低速電動汽車出廠時,經檢驗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應隨車發放出廠合格證,合格證樣式和技術參數內容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
第十四條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為每輛車提供至少1年或2萬公里產品質量保證(以先到的為準)。
第十五條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的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召回缺陷產品,并及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
第十六條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十七條 低速電動汽車允許在本市的一級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機動車道內行駛,并免收過路、過橋費。
第十八條 低速電動汽車的道路交通管理參照執行機動車的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低速電動汽車只能用作代步工具,不能作為營運車輛使用。
第二十條 車輛的報廢期限為行駛20萬公里或10年,低速電動汽車的轉移、補辦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對廢舊電池回收。
第二十一條 低速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承保,發生交通事故時原則上參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購買低速電動汽車險,第一年由生產企業代辦,第二年車主攜帶相關資料和憑證,到承保的財產保險公司進行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后,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