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國動力
電池裝機量達294.6 GWh,占全球裝機量的57.6%,中國憑借完善的產業鏈優勢及政策支持,成為了動力
電池制造及應用第一大國。伴隨著動力電池裝機量的快速提升,如何做好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成為動力電池行業發展的重要議題。為此,賽迪顧問智能裝備產業研究中心對歐洲、美國和日本在相關政策落實和商業推進舉措方面進行了梳理,以期為中國動力電池回收產業發展提供經驗借鑒。
歐盟:細化各環節企業的回收義務,以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自2008年起,歐盟強制要求電池制造商建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目前已經形成了包括生產、回收、再利用的完整的電池生命周期循環鏈,在動力電池回收產業方面具有領先地位,其中,德國在歐盟各國中動力電池回收產業體系最為成熟和完善。具體看來,在政策法規方面,歐盟于1991年頒布《廢舊電池管理導則(Directive91/157/EEC)》,要求從電池的設計和生產開始,就盡量使用相對綠色環保的材料,并規定了原材料中有害物質的含量上限,同時要求電池在設計時應考慮到回收問題。2022年12月9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達成臨時協議,全面修訂《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新電池法),法規新增了對動力電池的碳足跡要求,提高了對鎳鈷鋰等關鍵再生材料的最低含量標準,提出了電池需帶有標簽和二維碼,動力電池須有“數字電池護照”等要求,進一步提升了對動力電池溯源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在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方面,以德國為例,德國規定了產業鏈各環節企業的回收義務:德國電池制造商須在政府備案,經銷商負責執行電池回收,同時消費者在購買動力電池時需要繳納押金,并且有義務將退役電池進行規范移交,在車輛報廢并將電池交至指定機構后,押金予以返還。在商業模式方面,以德國為例,德國成立的GRS基金會是歐洲最大的鋰電池回收組織,電池制造商可通過按產量向GRS基金會繳納服務費的方式共享回收網絡。
美國:層層立法,構建完整的電池回收法律制度。美國在電池回收方面制定的法律最多,早在數年前,美國的廢舊電池回收率就已經接近100%。在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方面,美國規定電池制造商出資,并配合消費者押金繳納制度。消費者在購買電池時繳納押金,電池制造商負責出資,從電池回收機構采購回收處理后的重金屬原材料,進行電池再生產。這種模式既能讓電池生產企業承擔回收責任,又保證了電池回收機構的可盈利性。商業模式方面,美國成立了便攜式充電電池協會(PRBA),該協會通過電池企業和機構自愿參與的方式,構建電池回收渠道,回收后的原材料免費提供給第三方回收企業進行處理和再制造,并依靠消費者押金制度維持運轉,形成了完整的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閉環;政策法規方面,美國層層立法,從聯邦法規開始,頒布了《資源保護和再生法》《清潔水法》等,規劃電池回收產業的整體監管和部署;到州政府層面,制定了多個電池回收法規,如美國加州政府于2005年公布的《可充電電池回收與再利用法案》,主要側重于分配產業鏈各環節企業的責任義務;最后落實到地方層面,頒布了如《紐約市垃圾分類回收法》等,細化政策的具體實施方案,側重環保意識宣傳和公民的回收知識普及。
日本:基于國民良好的環保意識,構建逆向物流回收體系。日本在廢舊電池回收方面處于全球領先地位。具體看來,在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方面,日本規定,電池制造商是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電池制造商應通過汽車經銷商和零售商等途徑進行廢舊電池回收。在商業模式方面,日本的動力電池回收產業形成了以電池企業主導的逆向物流回收體系。基于全民認同的循環利用意識,日本形成了由電池制造商、電池零售商、車企、消費者所共同構成的電池回收網絡。消費者自愿將退役電池免費交還給電池零售商和車企,隨后由第三方回收企業處理,形成了與銷售方向相反的逆向物流回收方式。在政策法規方面,日本在綜合法和基本法層面制定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在專項法層面制定了《車輛再循環法》等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涵蓋了退役電池等產品的生產、運輸、使用、回收和處理各個階段,建設了完整了循環型社會體系。
綜上,對中國動力電池產業發展提出三點建議:第一,切實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是實現中國電池回收產業鏈規范發展的首要任務,建議明確產業鏈各環節的回收責任與義務,并進行強制性監管和規范;二是完善廢舊電池回收法律制度。加快制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等專項法律法規,后續再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技術標準進行細化,逐步建立完善的電池回收法律法規體系;三是加快推廣電池回收產業聯盟,實現產業鏈各環節聯動,加強動力電池回收商業模式創新,帶動廢舊電池收好用好。
(責任編輯:子蕊)